广西腌酸辣椒: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处罚〔2023〕17110号 对湖
身份证号码:
一、2023年6月2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5月24日,在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衡阳县西渡镇英陂联信百货店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2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74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8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1-);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7月12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长沙县泉塘街道梦群百货超市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1.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2023年8月2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7月26日,在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六枝特区小食候湘餐饮店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7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2023年9月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1-);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8月9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长沙友阿家润多梅溪湖超市有限公司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进行了抽样检验,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9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处置情况如下:
一、2023年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衡阳县西渡镇英陂联信百货店抽检的“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2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二、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长沙县泉塘街道梦群百货超市抽检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A2023-0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三、2023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六枝特区小食候湘餐饮店抽检的“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四、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国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了长沙友阿家润多梅溪湖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A2023-0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因上述四份不合格检验立案查处的当事人为同一行政相对人,产品不合格项目相同,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同,2023年9月4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酱腌菜的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编号:SC328(有效日期至:2027年6月26日)。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乐禾源”酸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青辣椒、食用盐、水。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4月22日的“乐禾源”酸辣椒600袋,成本价2.2元/袋,销售价2.6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4月23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乔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560元,获违法所得240元。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6月18日的“锅问厨”“锅问厨”鸡肠酸椒750袋,成本价2.1元/袋,销售价2.5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6月20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875元,获违法所得300元。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湘上厨”酱辣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3月3日的“湘上厨”酱辣椒300袋,成本价7.5元/袋,销售价9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3月4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李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2700元,获违法所得450元。四、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产品类型为酱腌菜,配料为:辣椒、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为:食用醋酸、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和出库单进行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抽样批次为2023年5月20日的“锅问厨”鸡肠酸椒500袋,成本价2元/袋,销售价2.5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5月21日全部销售到湖南省长沙市龙姓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货值1250元,获违法所得250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7385元,获违法所得总计1240元。
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四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1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2号、华市监责改字[2023]17110-3号)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产品召回计划及向经销商下达的产品召回通知书和召回公告,针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四份召回情况说明,陈述因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少,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以上产品作为餐饮原料经加工后使用完毕,已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复查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对“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9日)进行复查抽检,经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2014标准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25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共4页),2023年8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1-);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共4页),2023年8月2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共4页),2023年9月4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A2023-01-);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检验抽样单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四份、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四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四份,现场照片四张(共24页);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单并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四份(共12页)。证明抽检不合格“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2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及当事人对检验批次产品不合格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标签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g/袋)包装袋一个、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3年9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入库单和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的数量、成本价、销售价和货值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6月28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公告和产品召回计划各四份(共20页);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和召回图片各一张(共6页),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四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的事实和当事人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对不合格事项实施了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二份(共2页),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抽样单三份(共9页);2023年8月16日、2023年9月5日,华容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三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整改到位后,产品经抽检为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3年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3]17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熟知此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加工生产食品,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标准范围内添加使用,以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乐禾源”酸辣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2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18日)、“湘上厨”酱辣椒(酱腌菜)(规格:10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2014标准限量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
因当事人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2日生产的“锅问厨”鸡肠酸椒(酱腌菜)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于2023年6月29日已依法被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市监处罚〔2023〕17104号,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予以从重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产品经抽查检验合格,且未接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反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做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第三款第二项“【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但不足7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但不足2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但少于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但少于17倍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5万元以上但少于8.5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
二、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712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收款人:华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款地点:华容县境内建设银行营业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华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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