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万进国企未成起诉要钱被驳回:两男子合伙买“公司”受骗20万元 起诉维权被驳回
广西新闻网金城江9月7日讯(通讯员 王玉涛 韦京辰)原告韦某某与蔡某某两人合伙“买公司”,即与自称任和和美美公司“法人代表”的吴某某签订协议,受让和和美美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和整体股权。韦某某和蔡某某付款二十万后,发现吴某某代表公司的转让行为实为诈骗。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款项,却被裁定驳回。
2015年6月2日,原告韦某某、蔡某某与吴某某代表的被告和和美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和和美美公司经将其现有资产即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股权整体以858万元转让给原告韦某某、蔡某某。6月5日,原告韦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和和美美公司指定账户转入20万元预付款。
没多久,二原告获悉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被告和和美美公司的代表吴某某又将该地块以9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某等人,并收取了周某某等人的预付款200万元。二人立马找到吴某某交涉,要求退还20万元。吴某某一反常态,拒绝退还。二人多次上门找人,吴某某均不予理会,最后竟无故“失踪”。
无奈之下,二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6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韦某某、蔡某某被吴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警方侦查得知,吴某某并非和和美美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私刻公章“卖公司”给二原告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二原告于是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退款。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某某、蔡某某的起诉,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
明明被骗,法院却驳回起诉,怎么回事呢?原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讼争涉案地块的使用权早已不属于被告和和美美公司!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原告与吴某某代表被告和和美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吴某某私刻公章和收取预付款20万元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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