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伤人犬只饲养者追刑责:恶犬伤人是否应追究犬主刑责?

八卦快讯 2024-03-06 14:10:51

恶犬伤人是否应追究犬主刑责?

代表委员有话说

杜伟

省人大代表、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

何显兵

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超

省政协委员、宜宾市政协副主席、宜宾市商务局局长

两会圆桌会

犬只管理是否合理,能否兼顾人性化和安全性,考验的是地方立法和城市治理水平。

去年10月16日,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一名两岁女童被咬伤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事发后不久,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通告称,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共35种,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10余年前颁布的养犬管理条例终于得到了修订,但仅靠增加限养区禁养犬品种就能减少犬只伤人的安全隐患问题吗?不少网友认为,力度还不够,缺少威慑力。

当前正值省两会召开之际,犬只管理等问题仍然是社会和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对于恶犬伤人是否应追究犬主刑责纳入刑法、如何规范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代表们纷纷热议。1月17日下午,省人大代表、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省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省政协委员、宜宾市政协副主席、宜宾市商务局局长王超接受了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专访,共同探讨上述问题。

省人大代表杜伟建议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今年省两会,杜伟提出的其中一份建议就与犬只管理相关。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执行最新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犬只饲养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及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普及宣传教育。

“可以在物业、街道、小区楼宇门等处张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时间、地点、粪便处理方式及违规处罚的养犬公约进行公示,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杜伟说,可以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电子档案,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此外,过去一年,杜伟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除了偶然事件外,仍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管理的疏忽甚至是放任,对受害人产生安全隐患,甚至威胁生命健康。

杜伟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若要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追责,《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对于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并未给予明确规定,犬只伤人这类具体案件,在其他法律中也不能找到明确依据。

杜伟对崇州女童被恶犬咬伤事件一直非常关注。他表示,尽管《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更新,但其中也只是对限养区禁养犬品种数量进行了增加。当前,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并未明确犬只伤人后,饲养者或管理者在限养区养禁养犬品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出于对公民人身安全,尤其是对幼儿、老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杜伟建议,应大幅提高违法养犬成本,加大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力度,同时对违法养犬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要及时惩戒,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倘若发生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如果涉嫌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介入调查,追究饲养人、管理人刑事责任;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应及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惩戒。

省人大代表何显兵建议犬只管理更系统化 明确犬只伤人案裁判标准

去年,崇州犬只伤人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何显兵表示,不能因为养问题多发就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大家更应该关注背后的权责归属和执行管理。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分犬只伤人案件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应当将犬只伤人追究刑责写入刑法修正案,但这本质上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裁判标准问题。”何显兵说,对于犬只伤人,当前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界限都较为模糊,如果能进一步明确犬只伤人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裁判标准,将使司法人员在追究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的刑事责任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正当性,相关案件的司法界定以及责任归属将更清晰。

何显兵举例说,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若犬类饲养者或管理者对犬类失去控制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可根据其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危害后果综合判定为犯罪行为。至于到底认定为哪种罪名,则应以犯罪构成事实予以认定。例如,犬只因管理不当致人重伤,可根据犬只饲养者管理者的主观罪过,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此外,何显兵表示,去年崇州犬只伤人事件中的罗威纳犬是大型犬,在不少城市属于禁养犬只,但当时成都并未将其列为禁养犬只。“所以,是否纳入禁养犬只,应该充分考虑犬只的性格特点、生活习性、身高和体重特征、犬只的危害性和社会可接受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深入调研,借鉴其他地方的立法经验。”他说。

对于犬只的管理,何显兵认为应该更加系统化。“除禁养犬只目录、犬主权利义务等应当规范外,犬只管理应当从繁殖、销售、购买、转让、驯养等全流程加强管理,并明确法律责任。”他说。

“还要加强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惩治。”何显兵认为,要加强对非法繁殖、销售、购买、转让禁养犬以及不正确养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明确对禁养犬的法律处置方式,广泛征集民意,既要保护动物福利,又要维护社会安定。

省政协委员王超 建议制定省级法规 健全养犬管理规范

今年省两会,王超提交的提案之一是关于制定《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他建议,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养犬管理条例》,健全养犬管理规范,解决当前养犬管理工作中亟须处理的问题。

王超表示,在明确养犬管理职能分工方面,规定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部门职能不清、职责不明问题。在完善养犬行为规范方面,明确养犬的权利、义务,设置相应的禁止性、限制性、倡导性规范,引导公民文明养犬,预防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等事件发生。在健全养犬管理规定方面,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细化养犬登记、免疫、犬只禁(限)养区和限养品种等规定。在规范犬只交易行为方面,规定犬只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解决犬只市场交易混乱、犬只经营机构违规经营等问题。在完善犬只收容救助机制方面,解决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及经费、犬只无害化处理、流浪犬只处置、犬只认养等问题。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邹阿江赵奕 伍雪梅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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