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方回应男孩溺亡:救生员不在现场:四川一男童泳池内不幸溺亡:溺水数分钟才被发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8 2023-10-10
10月1日,四川凉山盐源县一游泳馆内,一名男孩溺亡近10分钟无人救援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据视频显示,男孩在池中挣扎近3分钟后沉入池底,旁边一直有一名套着游泳圈的男子,池水至其腰部位置,在发现男孩沉入水中后站立在旁近7分钟许,才将其拉至池边,随后有另一名成年男子将该男孩带上岸,陆续有其他大人、游泳馆工作人员赶来。
10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致电盐源县政府,工作人员称知晓有此事,男孩已溺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盐源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已介入调查,后续将发布通报。涉事游泳馆为一家私人游泳馆。记者多次致电该游泳馆,截至发稿前暂未取得联系。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10月8日,该游泳馆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救生员当时有事离开了一下”,发现男孩溺水后,游泳馆的专业救生员和在现场一名医生对其进行了施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男孩是由一个成年人带到游泳馆的,具体是谁不知道,“他们好像是组织了活动,来了一群人,还订了餐食在这里用餐。”10月9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该游泳馆的经营者,他回复称,“这个事已经处理好了。”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他未予回应便挂断了电话。
在痛心之余,不少网友表示疑问,为何男孩旁边男子迟未进行救援?其行为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游泳馆救生员、家长是否未尽到职责?
焦点一、不少网友指责男子“见死不救”,从法律层面来说,他需要担责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表示,有网友认为本案这样“见死不救”情况是不是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本案的答案在法律上是否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产生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附的法定监护责任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比如警察、军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比如带孩子去危险地域游玩的人或与醉汉一起喝酒的同伴所产生的保护义务。有媒体采访得知可能是一群人组织活动来游泳馆,那如果男孩和这个男子均属于这群人,要看这个男子是否是组织者。若是组织者就会“因先行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义务。
本案中男孩旁边所站男子,若与男孩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同为该游泳馆的消费者,在法律层面上不负有必须救援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更没有先行为导致男孩溺水,所以不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不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即便是该男子有能力救援、其未救援导致错过黄金时间,社会公众虽然可以对该男子见死不救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但该男子在法律上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焦点二、视频中未发现游泳馆救生员施救,场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而游泳馆这一方,首先要看它有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规定。如果没有配备到位,或者说相关制度不完善,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此死亡事故发生,则游泳馆中对该安全工作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比如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领导)、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比如救生员)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并没有免除游泳馆方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游泳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焦点三、男孩的家属或陪同人员需要担责吗?
男孩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家属或陪同人员具有监护职责,除非其脱离监护具有合法理由,如场馆规定只能小孩入内、大人不能进等。如果没有上述合法理由,那么家长或者其陪同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在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的分担中进行划分。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实习生 罗威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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