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与女友分手为房子打官司:一男子以女友名义买别墅 分手后打官司争房终败诉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2003年初,经人介绍,刘勇认识了小他20岁的阿梅。虽然刘勇已经有老婆,可还是未能阻止他们开始一段忘年恋情。
广西新闻网记者王斯通讯员罗国鸿梁秀薇
核心提示
今年的国庆节,52岁的刘勇过得很不安生。因为不久前,他和前女友阿梅的“别墅官司”有了终审判决结果,他必须限期搬离别墅,将别墅腾给阿梅。
明明是自己掏钱买的别墅,阿梅未花一分钱,仅仅是为了贷款方便,以阿梅的名义买房而已。自己才是别墅真正的主人,可如今他却面临着被迫搬离的境地。刘勇怎么也想不通。
刘勇说,房子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他不会搬走,这个官司他还要继续打下去。
案情:忘年恋情引发房子纠纷
为方便
以女友名义购买别墅
考虑到未来的生活,刘勇想到了买房,刘勇看上了南宁市星光大道的一套别墅。因为当时刘勇的年龄已经超过45岁,如果买别墅贷款就不能贷20年。这时,阿梅出了个主意,买房干脆用她的名字。这样一来,刘勇的妻子不会知道,到银行按揭贷款也能贷20年。
刘勇想想这个主意不错,于是就借用阿梅的名字购房。购房的各种手续都是刘勇办理的,购房的首付、每月还银行的贷款,及17万元装修费等等,也是刘勇掏的。
别墅装修好之后,2003年10月,刘勇入住至今。阿梅只是在周六偶尔过来住上一晚。阿梅也曾多次承诺,如果她与刘勇不能走到一起,则将别墅转还过户给刘勇。
闹分手
被前女友状告要求搬离别墅
相恋6年后,2009年2月,阿梅与刘勇闹起了分手。阿梅要求刘勇搬离别墅,将别墅还给她,因为她才是别墅的主人。
为了处置这套别墅,2009年4月28日,阿梅与刘勇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别墅的产权人是阿梅,由于该房产首期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截至2008年4月)及装修款17万元是由刘勇所支付的;现阿梅准备出售该房产,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先扣除刘勇所支付的首期付款和交纳的银行按揭贷款(截至2008年4月)及装修款17万元;剩余款项除去偿还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出售该房产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后,两人平均分配余款,之后,两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可《协议》签订后,别墅并未如此处置,而是一直被刘勇住着。2009年8月,阿梅一纸诉状,将昔日的情郎刘勇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刘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权益,要求刘勇立即搬离别墅。
上法庭
居住别墅侵犯了前女友权益
刘勇住着自己掏钱买的别墅,是否存在侵权呢?2009年9月,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上,刘勇说,别墅是他借用阿梅的名字购买的,没有证据证明该别墅是她的。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刘勇说:“签订这份《协议》并不是为了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当时阿梅逼我索要30万元,我是迫于无奈才在《协议》上签字的。”可刘勇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刘勇请求法院将别墅确权判给他。
法院认为:阿梅与刘勇2009年4月签订的《协议》证明了别墅的首期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截至2008年4月)及装修款是由刘勇所支付的,同时证明了,别墅的产权人为阿梅。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尽管房产管理部门尚未发别墅的产权证,即便刘勇支付购买别墅的各项款项,都不能改变别墅的产权人为阿梅。刘勇居住别墅侵犯了阿梅的权益。
2009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刘勇于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别墅。刘勇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南宁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虽然两次上法庭都败诉,可刘勇并不死心,他希望通过别墅确权另外起诉阿梅,以挽回自己的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金钱等财产,大多数恋人不做约定
恋人处置财产“跟着感觉走”
刘勇与前女友阿梅的“别墅官司”尚未尘埃落定,此案是由恋人在处理财产时约定不明而引发的。恋人之间,特别是同居恋人,在面对双方的财产时究竟该不该约定?10月2日,记者在邕城恋人中随机调查发现,大多数恋人在面对金钱等财产时,往往是“跟着感觉走”,不做约定或者不好意思约定。而这类恋人一旦分手,极易因财产而引发纠纷。
小鹃和男友都是“80后”,小鹃开有一家网店,专门卖女装,每月收入很稳定。男友是名IT工程师,月收入也不菲,两人相恋3年多。在家人的帮助下,小鹃以自己的名义在南宁市金花茶公园旁买了套小居室。而男友在凤岭也按揭买了一套房。
小鹃告诉记者,平时两人的收入都是各用各的,日常花销大部分是男友出。“你说,如果买台电视机,上面还要写上他或我的名字,等着分手时好算账,这不是很伤感情吗!”小鹃笑着说,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就不应该计较这些。
和小鹃持有同样观点的恋人,在记者的调查中占了大多数。但也有因分手后,为财产分割闹上法院的。
“我现在谈朋友,在财产上,绝对和男友分的清清楚楚。我可不想等分手时,再花心思分割财产。”对于恋人之间的财产约定,阿菁持双手赞同态度。原来,阿菁曾经因前男友借款不还,闹到法院。
其实,现实中,和阿菁一样遭遇的恋人,分手后,为财产分割闹上法院的不在少数。有些恋人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出大部分资金,分手后,房产就成了两人分割争夺的对象。还有些恋人,购房时,实际是一方出资,却在产权证上署上双方的名字。双方一旦分手,为房产分割极易闹纠纷。
支招
恋人给付财物有馈赠及借贷之分,律师建议——
特殊财物最好做约定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海船律师将恋人之间财物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分类,教你在事前该注意如何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恋爱期间借款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致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
因此,对于恋人的借款,尽可能做到亲兄弟明算账,让对方出具借条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于金额较大的,除出具借条外,还应通过银行汇款比较保险。
二、恋爱期间馈赠财物
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越来越大。对于在恋爱期间馈赠的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对于房产、汽车等属于“大件”的物品,在赠予前,最好能有份书面约定,这样分手后,就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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