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外资可全资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详解金融委11条开放新举措:允许外资控股的领域更多了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委办公室)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随后,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就各相关举措进行解答。在这11条举措中,央行涉及3条,银保监会涉及7条,证监会涉及1条。
此次开放举措之前已有端倪。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发表的特别致辞中表示,将于2020年提前一年实现取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等金融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这部分内容也包含在了此次11条开放措施中。
总的来看这11条新开放措施,属于“鼓励”的有1条,即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属于“允许”的有4条,其中两条与债券市场开放有关,即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允许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评级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另外2条“允许”分别是,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属于“支持”的有1条,即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属于“放宽”的有1条,即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属于“取消”的有1条,即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以下为澎湃新闻对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措施的逐条解读。
债券市场对外开放(3条)
1.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解读:这意味着,继标普后,将有更多的国际评级机构进入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
今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央行和证监会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解读:目前,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汇丰、渣打和法巴等银行可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而已经取得A类主承销牌照的机构主要是大型国有、股份制和大型城商行和大型券商。
央行透露,已经指导交易商协会就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解读:目前,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条渠道入市投资,有效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差异化投资需求,但不同渠道相互分割也给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市场准入、债券过户、资金划转等方面造成不便。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提升投资效率,有必要整合不同开放渠道政策要求,打通债券和资金账户。
在充分听取结算代理人、托管人和境外机构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央行会同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通过人民银行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通知》解决了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投资的债券过户、资金划转和重复备案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体现了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要求。
外汇局新闻发言人曾在4月18日表示,在中国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中,外资持有比重仍然比较低,在两个市场的占比都只有2%到3%左右。
此外,外汇局7月18日表示,考虑改革QFII和RQFII,扩大投资范围,研究适度放宽甚至取消QFII额度管理,同时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渠道整合。
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7条)
1、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解读: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不过,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均为独资设立。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将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银行加强与相关外资金融机构主动接触,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2、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解读:就目前来看,包括理财子公司在内的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机构,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并且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先进资管机构以业务合作为主,并不涉及合资设立相关机构。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3、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解读:目前,我国养老金体系为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以公共养老金为主体,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覆盖人群极其有限。养老金管理市场则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
同时,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
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4、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解读:2005年,国务院批准开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已设立的5家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了境内外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同时,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货币经纪公司均通过合资方式参与设立了5家货币经纪公司。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进一步提高货币经纪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外方股东的经营管理优势,提高货币经纪公司经营效率,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
银保监会称,在积极支持现有货币经纪公司的中外资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外资股比。同时,在综合评估新设货币经纪公司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影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外资新设货币经纪公司。
5、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解读:在对人身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上,可以说中国正逐年“更开放”。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则提出,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2019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来规定2021年取消外资寿险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
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6、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解读:根据现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开放措施。
7、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解读:中国正不断优化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政策。早在2018年2月,原保监会便修改多部规章,包括取消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等。
目前,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外资保险公司需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要求。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众多外国保险公司都已进入中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等部门也多次对外发声,欢迎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营业机构。
证券行业对外开放(1条)
1、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解读:放宽券商行业外资股比例限制早已在落实中。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也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已核准的三家外资控股券商分别是瑞银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中国)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其中,瑞银证券为瑞银集团增持变为外资控股券商,摩根大通中国和野村东方则均为新设。
当下,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显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7月1日正式挂牌转让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股权,且上投摩根原股东并未放弃优先受让权。如果摩根资产管理受让这2%的股份并获批,上投摩根则将成为首家外资绝对控股合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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