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14名未成年男学生获刑11年:沈阳一男教师猥亵三名男学生被判三年
0 2023-11-24
11月23日,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一中学老师对14名男学生实施猥亵,获刑11年,并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据了解,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阜南县某中学教师职务之便,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在教师办公室、其开办的“小饭桌”房间内等地,对学生苗某某等14名学生实施猥亵。
这些受害学生均为未成年男生,其中有10名男生案发时不满14周岁,4名男生已满14周岁。
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同时,鉴于孙某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教师本是学生追梦筑梦的引路人,学生对教师有着天然的信任和依赖。
作为教职人员应以身作则、立德树人、为国育才,而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行为,不仅对成长期的孩子造成身体伤害,更会导致心理上的摧残。
“我院发布此案,是希望以此来唤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多方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平安、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以案释法】乌达区人民法院猥亵儿童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要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件索引
(2022)内 0304 刑初128 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女,8 岁) 诱骗至其位于乌达区某小区 19 号楼4 单元的家中,要求被害人郭某某将衣服脱掉,并抠摸、亲吻郭某某的生殖器。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否认有猥亵儿童的事实。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2月 3日作出了(2022)内 0304 刑初128 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不认罪等特点。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素不相识,被害人陈述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
根据经验和常识,被害人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被害人母亲王某某出具的证言、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予以印证。
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本院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事实。
案例注解
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类案件中,一对一是其作案的常态,幼儿尚不能理解这种带有性象征意义的行为方式,也无性的自我保护意识,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受限。
另一面被告人更是心存侥幸,百般辩解,拒不供认。
加之此类型案件很难取得关联性物证。
因此,比照性侵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证据“先天不足”。
但司法机关不能以此拒绝裁判,而应依照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审查报案经过、证据收集程序,结合被害人陈述,并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综合评判,查明案件事实。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1 要认真审查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关系,是否存在矛盾、诬告的可能。猥亵儿童犯罪中,被害儿童无完全行为能力,需要成年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报案,报案经过是否自然、合理,符合常情常理,研判有无诬告陷害的可能。本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和舅舅带被害人在小区看电影。后被害人找不到了,有人告诉其女儿被一栋楼内的 402室的人带走了。其敲门进入后,发现一名男子浑身赤裸把门打开了,其女儿也一丝不挂从卫生间中出来。这名男子还将其女儿的衣服放入洗衣机中洗了。其母亲报了警,报案经过及事态的发展符合常理,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2.对被害未成年人的陈述,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年龄特点。法律对未成年言词证据收集程序规定特殊。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已做到:(1) 依法通知被害人,在法定的时间、场所内进行询问。(2) 二名办案人员询问被害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3)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询问过程,没有威胁、诱骗等违法询问方式。
3.对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要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符合其年龄段语言,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称被害人郭某某主动提出想去其家看看,其才将郭某某带至家中,因郭某某表示想洗澡,赵某某遂帮郭某某擦背、洗衣服。其作为与被害人不相识的成年男性初次见面便帮一幼童洗澡,其辩解极不合理,也难以令人信服。
4.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还要注意,在被告人先供认犯罪后又翻供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证据支持。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或者所作无罪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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